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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恒企会计培训分享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的税务处理

来源:钦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9/2/26 16:21:06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的税务处理

  由于开发经营的需要,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时,会代替相关单位或部门收取一些价外费用,如水、电、气的初装费和各项基金等。这些费用一般先由房地产企业收取,后由房地产企业按规定转交给委托单位,有的房地产企业还会因此而有结余。对这些价外费用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各税种的规定有所不同。

  需要缴纳营业税

  按照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价外费用需要纳税。《营业税暂行条例》(令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按照政策规定,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没有利差,也要缴纳营业税。为了避免全额纳税,开发企业可以设立或委托代理机构收取代收费用,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收取的报酬额纳税。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关于代理业营业额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价外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取决于代收费用是以谁的名义收取。如果不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票收取的,则不纳税。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等价物以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部门、单位收取并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企业对纳入开发产品价内自己收取的代收费用,在转付给委托单位时,也可以从收入中扣除。

  以上是我们小编分享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的税务处理,想了解更多会计相关资讯尽在钦州恒企会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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